案例分析
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
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本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解析: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受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依法即應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再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該等機關訂立契約,可取得具有財產性質之債權、排除機關與他人訂約之可能,亦屬獲取利益,故本案經法院調查後仍判決認定該交易行為違法,維持5,195萬元之裁罰確定。本案乃實務上裁罰額度最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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