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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機關或其相關機構直接投資公司,並聘任學者專家擔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如以財產信託方式由受託人以其名義參與投資者,則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範圍

  • 點閱:11756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14

法務部97年11月10日法政決字第0971116076號函

貴會因直接投資公司進而聘任學者專家擔任該被投資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者,自屬本法規範對象,應依法申報財產。至間接投資部分,因係由財產信託受託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義參與投資,並由該銀行遴聘學者專家擔任被投資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則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