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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2》申報人因不知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以他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情形應申報債務而未申報該債務。

  • 點閱:11879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09/11/25

解析:
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為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銀行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性質上屬於債務,依法應予申報,另尚不得以不知或誤解法令為卸責之理由,其未申報核屬申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