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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政黨黨員立遺囑將其部分遺產捐贈所屬之政黨,該政黨能否接受該筆捐贈疑義。

  • 點閱:1028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5.3.16台內民字第0950042206號函

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明定:「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依上開政治獻金定義,係涵蓋不論以何種形式所為之捐贈,以遺囑方式捐贈政黨,自應適用政治獻金法。
另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個人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遺囑方式捐贈政黨,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不得逐年分次提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