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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主要成員」之認定,其中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東權過半數」之認定標準及同法第19條適用之疑義一案。

  • 點閱:951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6

內政部96.5.29台內民字第0960083625號函

1.有關內政部96年5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60075452號函釋,針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主要成員」之認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東權過半數」之認定,請依捐贈時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
2.至有關擬參選人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未依法登記參選,且於選舉投票日2個月後始向監察院申報,惟其於該次選舉並未收受任何政治獻金,該項情形如何適用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一節,查政治獻金法第19規定略以:「...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2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上開擬參選人應申報會計報告書之規定,其立法原意並無排除實際未收到任何捐贈之擬參選人之意,易言之,已開立專戶之擬參選人(包含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之擬參選人),雖其未收到任何政治獻金捐贈,仍應依法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