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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之疑義乙案。

  • 點閱:1075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9. 3. 4台內民字第0990038274號函

一、有關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捐贈前一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之「資產負債表」為標準,是否牴觸本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乙節:
(一)依經濟部99年1月25日經商字第09900002720號函略以,就財務會計而言,完整之財務報表通常包括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業主權益變動表。五、附註。其中「資產負債表」代表財務狀況…,有關企業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之靜態狀況,則資產負債表最能清晰提供該等完整資訊。」。至於營利事業累積虧損之認定,究以商業會計法令產出之「資產負債表」或以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所提之「資產負債表」作為認定基準,考量實務作業需要,本部認二者皆得作為認定參據,至如查核時認有疑義,建議得洽請營利事業提供證明或說明資料。
(二)另查,營利事業資產負債表如列有「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本期損益」2個欄位,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依經濟部99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900519240號函同意本部認可將上開2欄合併計算。
二、有關營利事業若於年度初期捐贈政治獻金,於股東會尚未辦理或未追認撥補虧損之議案前,有無本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乙節:查本部94年1月17日召開研商政治獻金法適用疑義案會議決議略以,「…所稱『尚未依規定彌補虧損』,按虧損彌補之議案既應經股東會承認,應係指依公司法之規定尚未經股東會承認撥補之虧損。」次查,公司法第20條規定,虧損彌補需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列帳,同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依上開規定,考量營利事業如於年度初期進行捐贈,其前1年度資產負債表已呈現轉虧為盈,僅因股東會尚未召開,致未能辦理虧損彌補議案之追認議決,進而限制其不得捐贈,似有過於嚴苛之虞,考量實務需要及合理起見,有關本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所稱「尚未依規定彌補」,得以營利事業於「捐贈年度」營利事業尚未依公司法規定,完成向股東會提出虧損彌補議案之情形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