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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巨額採購」,如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尚不得依個別廠商主辦項目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認定採購金額。

  • 點閱:1008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0.7.5台內民字第1000133265號函

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五、契約價金請 (受) 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爰此,共同投標得標廠商之各成員,均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且不無繼受全部契約之可能,其代表廠商亦有統一請(受)領契約價金之機會,仍具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立法規範之影響性,爰如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尚不得依個別廠商主辦項目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認定採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