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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營利事業於重整階段得否捐贈政治獻金疑義。

  • 點閱:954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0.12.27台內民字第1000240503號函

依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立法目的係考量企業以營利為目的,累積虧損之企業捐贈獻金有違常理,恐有不當輸送圖利之虞,並使股東權益更形受損,不利企業存立發展,爰予明文禁止。至營利事業於重整階段得否捐贈政治獻金,參酌上開立法意旨,並審酌公司於重整階段,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僅能依重整計畫執行,除經法院許可外,應不得為政治獻金捐贈,受贈者亦不得收受該筆政治獻金,並應依本法第15條規定,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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