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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收受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政治獻金,應否記載於收支帳簿。

  • 點閱:628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12/23

內政部99.8.5台內民字第09901493831號函

一、有關政治獻金之定義及範疇一節: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至上開政治獻金範疇,依立法說明,舉凡基於政治活動之目的,直接或間接對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無償提供或交付等,均屬之。
二、有關收受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政治獻金,應否記載於收支帳簿一節:查本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2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上開但書規定,係本法97年8月13日修正時增列,其立法意旨,係因選舉實務上常發生捐贈者捐贈好彩頭、數包煙、數盒便當等情事,受捐贈者依規定須逐筆記載倍感不便,考量此類小額實物捐贈上不致發生利益輸送之疑慮,對此類實物捐贈予以嚴格規範並無實益,爰增列但書規定,將新臺幣2千元以下實物政治獻金列為得免記載事項。依上開規定,僅新臺幣2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屬得免記載事項,至於超過上開金額之實物政治獻金或其他政治獻金,均應依規定記載於收支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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