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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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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23

法務部97年7月9日法政字第0970019603號函釋

所謂「法人」,包括社團及財團,民法第45條、第46條、第59條、第60條亦有明文。是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