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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受贈者案例

  • 點閱:597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8/04/09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5條)
A參加立法委員選舉,並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在案。B為A二等親以內之親屬,非本法所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本院於B私人帳戶查獲○○○等人捐贈予A擬參選人共計新臺幣70萬元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依同法第27條第2、3項規定按其收受金額處3倍之罰鍰,處新臺幣210萬元,並沒入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新臺幣70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1條第1項)
A參加立法委員選舉,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在案。A收受B捐贈政治獻金新臺幣10萬元,未開立收據,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5條第1項)
<案例1收受財團法人A基金會之捐贈>
擬參選人B
於104年11月25日收受財團法人A基金會捐贈之政治獻金新臺幣4萬元,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本文規定,財團法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第8條規定,擬參選人不得收受第7條所定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B收受A捐贈之政治獻金,未依限辦理返還或繳庫,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並沒入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新臺幣4萬元。

<案例2收受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之捐贈>
A與B參選不同直轄市議員選舉
,並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在案,B收受A捐贈之政治獻金新臺幣7千元,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第8條規定,擬參選人不得收受第7條所定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B收受A捐贈之政治獻金,未依限辦理返還或繳庫,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並沒入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新臺幣7千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
A黨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在案,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黨應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即105年5月31日前),完成104年度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惟A黨遲至105年6月30日始向本院申報104年度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且未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到院,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
A參加○○縣議員選舉,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在案。查A參加之選舉,投票日期為103年11月29日,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A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即104年2月28日前),完成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惟A迨至104年3月10日始向本院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