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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或更名之機關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 點閱:470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4

法務部99年12月27日法政字第0999056931號函釋

1.新增或更名之機關
(1)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
(2)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因其申報身分並未喪失,亦與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所稱「職務異動」之情形有間,仍應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99)年度之定期申報。
2.裁撤之機關:原有申報身分,然五都改制後喪失申報身分者,仍應辦理本(99)年度之定期申報。然其人事派令如追溯至本(99)年12月31日前生效者,因已辦理定期申報,則得依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免卸(離)職申報;如非追溯前揭日期生效者,則應於人事派令生效日,依本法第3條第2項再辦理卸(離)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