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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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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7/01/12

內政部105.2.5台內民字第1050401774號函

一、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經查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任何人藉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規避本法之適用,爰明文予以規範。有關經人民團體內部理、監事會議決議,自由出資交由該人民團體集資後,並輔以人民團體公款,由理事長統籌分配捐贈金額予各擬參選人或政黨,如未就以團體或個別出資者名義捐贈及受贈對象等進行討論、決議,衡酌個別出資者集資之款項,似有委以團體之理事長為統籌運用、支配之意,似應以該團體之名義捐贈政治獻金為宜。
二、至如以人民團體以外之名義捐贈政治獻金,建議視個案事實探明理、監事會議決議情形、是否涉有規避本法捐贈對象、每年捐贈總額等規定之意圖等綜合判斷後,再據以認定有無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