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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
標題
發布機關
發布日期
發布文號
61.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
法務部廉政署
102/11/22
10205034170
62.
法務部函釋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2/11/22
10205034170
63.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
法務部
102/11/18
10205031780
64.
法務部函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清算程序期間,應否定期申報財產疑義
法務部
102/11/18
10205031780
65.
職務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若因離職或逝世而喪失應申報身分時,曾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資料改由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
法務部
102/11/06
10205028991
66.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包括「死亡」在內
法務部
102/11/06
10205028990
67.
法務部函釋原向本院申報財產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其財產申報資料之移轉暨銷毀疑義
法務部
102/11/06
10205028990
68.
法務部函釋原向本院申報財產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其財產申報資料之移轉暨銷毀疑義(政風機構)
法務部
102/11/06
10205028991
69.
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法務部
102/10/30
10205029510
70.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刊登公報及上網公告範圍內容與期限疑義
法務部
102/10/02
10205026960
71.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幕僚長,係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幕僚長職務之公職人員,惟副幕僚長則未包括在內
法務部
102/07/05
10205017470
72.
有關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為任務編組主管,毋庸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2/06/11
10205012860
73.
有關公司董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辦理財產強制信託而移轉公司股份予受託人,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疑義。
法務部
102/05/08
10205009800
74.
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 之職務,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
法務部
102/05/06
10205011110
75.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2/04/01
1020500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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