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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161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縱已繳保險費每件保險未達新臺幣20萬元亦須申報。法務部099/06/08法政字第0999024829號
162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法務部099/06/03法政字第0999022644號
163申報義務人如於財產申報期間在監執行,致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卸(離)職申報,尚非得解免辦理卸(離)職申報之義務。法務部099/04/27法政字第0999016517號
164上市(櫃)股票配股、增減資、換股等,涉及所有權變動,應為變動申報。法務部099/04/26法政字第0999015356號
165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屬社會保險之範疇,毋庸申報。法務部099/04/23法政字第0991104036號
166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隊等19個單位,排除認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099/04/21電政字第09904069871號
167委託人為申辦貸款而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後,不論是否確有申貸,該不動產既仍屬應信託之標的,當於確定無法貸款或申辦貸款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再將該不動產信託於受託人並申報法務部099/04/16法政字第0999015356號
168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無庸申報財產法務部099/04/16法政字第0991103570號
169財產申報紙本申報表之保存年限及銷毀規定。法務部099/04/13法政決字第0991103153號函
170為使公職人員財產變動情形真正透明化,本法第9條第3項並未將管理行為限縮排除法務部099/03/29法政字第0999011747號
171僑務委員會指派擔任信保基金之董事、監察人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法務部099/03/23法政決字第0999011124號
172若卸職及兼任係同一職務者,毋庸再為兼任申報,僅應於解除該所兼任之職務時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法務部099/03/05法政字第0999004506號
173為避免公職人員於查核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時有所顧忌,因此由上級政風機關或法務部進行實質查核,並非於發現有申報不實之嫌疑時,始由上級政風機關處理之。法務部099/03/01法政決字第0991101605號
174有關到部支援之人員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機會,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9/02/08法政決字第0991100848號
175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庸辦理年度財產定期申報。法務部099/01/27法政決字第0999004460號
176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無須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9/01/14法政決字第0991100149號
177按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爰一般民眾向申報人現職之申報機關(構)查詢申報資料,應已含括申報人前曾申報之財產狀況。法務部098/11/09法政決字第0980046120號
178申報人具2種或以上應申報財產身分,而分別向2以上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後,喪失部分應申報身分,原申報資料毋庸依本法第16條之規定移送另一申報機關,僅需由原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5年,供民眾查閱。。法務部098/11/09法政決字第0980046120號
179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結構性商品(包括連動債)(自98.11.1生效)。法務部098/10/21法政字第0981113261號
180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屬「私法人」,所任董事、監察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8/10/14法政決字第09811115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