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 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縱已繳保險費每件保險未達新臺幣20萬元亦須申報。 | 法務部 | 099/06/08 | 法政字第0999024829號 |
162 | 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 | 法務部 | 099/06/03 | 法政字第0999022644號 |
163 | 申報義務人如於財產申報期間在監執行,致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卸(離)職申報,尚非得解免辦理卸(離)職申報之義務。 | 法務部 | 099/04/27 | 法政字第0999016517號 |
164 | 上市(櫃)股票配股、增減資、換股等,涉及所有權變動,應為變動申報。 | 法務部 | 099/04/26 | 法政字第0999015356號 |
165 | 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屬社會保險之範疇,毋庸申報。 | 法務部 | 099/04/23 | 法政字第0991104036號 |
166 | 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隊等19個單位,排除認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099/04/21 | 電政字第09904069871號 |
167 | 委託人為申辦貸款而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後,不論是否確有申貸,該不動產既仍屬應信託之標的,當於確定無法貸款或申辦貸款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再將該不動產信託於受託人並申報 | 法務部 | 099/04/16 | 法政字第0999015356號 |
168 |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無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099/04/16 | 法政字第0991103570號 |
169 | 財產申報紙本申報表之保存年限及銷毀規定。 | 法務部 | 099/04/13 | 法政決字第0991103153號函 |
170 | 為使公職人員財產變動情形真正透明化,本法第9條第3項並未將管理行為限縮排除 | 法務部 | 099/03/29 | 法政字第0999011747號 |
171 | 僑務委員會指派擔任信保基金之董事、監察人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 | 法務部 | 099/03/23 | 法政決字第0999011124號 |
172 | 若卸職及兼任係同一職務者,毋庸再為兼任申報,僅應於解除該所兼任之職務時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 | 法務部 | 099/03/05 | 法政字第0999004506號 |
173 | 為避免公職人員於查核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時有所顧忌,因此由上級政風機關或法務部進行實質查核,並非於發現有申報不實之嫌疑時,始由上級政風機關處理之。 | 法務部 | 099/03/01 | 法政決字第0991101605號 |
174 | 有關到部支援之人員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機會,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099/02/08 | 法政決字第0991100848號 |
175 | 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庸辦理年度財產定期申報。 | 法務部 | 099/01/27 | 法政決字第0999004460號 |
176 | 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無須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099/01/14 | 法政決字第0991100149號 |
177 | 按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爰一般民眾向申報人現職之申報機關(構)查詢申報資料,應已含括申報人前曾申報之財產狀況。 | 法務部 | 098/11/09 | 法政決字第0980046120號 |
178 | 申報人具2種或以上應申報財產身分,而分別向2以上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後,喪失部分應申報身分,原申報資料毋庸依本法第16條之規定移送另一申報機關,僅需由原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5年,供民眾查閱。。 | 法務部 | 098/11/09 | 法政決字第0980046120號 |
179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結構性商品(包括連動債)(自98.11.1生效)。 | 法務部 | 098/10/21 | 法政字第0981113261號 |
180 | 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屬「私法人」,所任董事、監察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098/10/14 | 法政決字第098111158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