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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已依耕地所有權人地位,成為農田水利會會員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原農田水利會會員身分,進而無法加入該會代辦全民健康保險。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3-1組
  • 日期:102-06-18

法務部102年2月7日法律字第10203501200號函

  1. 委託人如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定之強制信託制度,致其喪失或無法行使原本於所有權人身分所享有之權益,恐非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原意,相關法規允宜適度調整適用(本部102年1月22日法律字第 10203500950號函參照)。
  2. 次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是本法所定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已依耕地所有權人之地位,成為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者,不宜因依本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其原有之農田水利會會員身分,進而無法加入該會代辦全民健康保險;惟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之認定,仍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權責,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