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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董事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該等職務於第2屆以後既均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應毋庸申報財產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7-03-15

法務部102年1月3日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8610號函
貴局所詢「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董事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該等職務於第2屆以後既均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則依上揭函釋意旨,應毋庸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