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100年9月21日廉財字第1000500520號函 農業用地經申請興建農舍,其農業用地與農舍移轉之承受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需為農民,且應為自用。則上開農業用地經申請興建農舍後之農業用地與農舍因需具有自用性質,而信託業非屬農民,無法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自用的規範,尚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7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得免予信託。
法務部廉政署100年9月21日廉財字第1000500520號函
農業用地經申請興建農舍,其農業用地與農舍移轉之承受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需為農民,且應為自用。則上開農業用地經申請興建農舍後之農業用地與農舍因需具有自用性質,而信託業非屬農民,無法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自用的規範,尚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7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得免予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