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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表示為塗銷信託登記,不涉及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應於1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通知變更之情形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2-26

法務部100年1月4日法政字第0999056411號函

不動產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登記者,於其原因發生日期(如買賣雙方簽約日期)之前或同時,或有尚未完成塗銷信託登記之可能(即該不動產所有權尚未確定由受託人移轉與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實無通知之必要,當以「登記日期」作為認定是否事前或同時通知之標準為宜。至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倘係單純向受託人為塗銷信託登記表示之情形(如委託人欲變更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免予信託之自擇房屋1戶,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 ,因未涉及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應屬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所規定,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1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將變更情形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構)之問題,要無涉本法第9條第3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