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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閱人將申報人之財產資料提供第三人據以檢舉該申報人財產申報不實,尚非屬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五組
  • 日期:108-02-27

法務部廉政署102年11月19日廉財字第10205030920號函

本法立法目的既係為促使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化及公開化,以供社會公眾檢視,是申報人申報資料概可提供民眾查閱,並無列為公務機密之必要,民眾於查閱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後,請求查核申報內容是否屬實時,倘所指摘之內容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者,受理申報機關(構)即應依規定進行查核。則來文所稱,申請查閱人將申報人之財產資料提供第三人據以檢舉該申報人財產申報不實,尚非屬不正當目的之使用,因此,本案申請查閱人尚難認違反查閱辦法第13條第3項第3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