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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因新獲派令喪失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分,並回溯至法定申報期間屆滿前生效,則法定申報期間內完成之財產申報表仍應公開查閱及查核。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2-27

法務部91年3月5日法令字第0911102319號函

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並於申報期間屆滿後始因新獲派令喪失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分,並回溯至法定申報期間屆滿前生效,因該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實際從事者係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業務,且該業務不因公職人員嗣後追溯喪失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分而失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在職期間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該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仍應接受全民監督及受理申報機關(構)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