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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個案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等情事。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2-27

法務部100年4月13日法政字第1001103243號書函

  1. 所稱「個案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之情事。
  2. 民眾於查閱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後,另請求查核申報內容是否屬實時,倘所指摘之內容符合上述情形,或參酌其所提質疑及相關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者,受理申報機關(構)即應依前開規定進行查核,以貫徹本法預防貪瀆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