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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未於期限內說明或拒絕說明時,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2-27

法務部100年4月13日法政字第1001103243號書函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之機會;倘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或拒絕說明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2項所定,即應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