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103年3月27日廉財字第10305008860號函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進行查核而通知申報人陳述意見時,申報人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向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查核之資料或卷宗。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於查核完成後將正確財產資料提供予申報人,使申報人得據以補正。
法務部廉政署103年3月27日廉財字第10305008860號函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進行查核而通知申報人陳述意見時,申報人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向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查核之資料或卷宗。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於查核完成後將正確財產資料提供予申報人,使申報人得據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