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01年5月18日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受查詢者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法務部101年5月18日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受查詢者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