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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認申報人非無正當理由而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非故意未信託,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並申報。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3-06

法務部99年11月12日法政字第0999046107號函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之財產未予信託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有信託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罰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受理申報機關(構)審核結果,認申報人非無正當理由而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非故意未予信託者,除不予處罰外,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