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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不予執行。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3-07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

為節省成本、提高效益,對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