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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主動公開身分關係,以投標廠商具身分關係且已主動據實表明為前提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8-10-22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9月10日廉利字第10800059410號函


  1. 按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公開身分關係,應以該投標廠商具身分關係且已主動據實表明為前提。如機關於交易行為前,依其揭露表內容明顯可辨別投標廠商非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例如於公職人員之二親等親屬稱謂填寫「伯母」),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亦無須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2. 又投標廠商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為其本身之法定義務,採購機關尚無庸實質審查投標廠商之揭露是否為真實,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