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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上校編階以上擔任主官、副主官職務之軍職人員,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9-01-03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0月8日廉利字第10800367660號函


  1. 查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之公職人員。按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5款及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第1款等規定,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構)為海岸巡防機關,海巡署之業務為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復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掌理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等事項。

  2. 參照上開海巡署之組織職掌,與本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之範圍尚有未符,故該署所任用上校編階以上擔任主官(管)職務之軍職人員尚非本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之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