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08年10月31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74250號函 107年6月13日修正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規定之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又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以上之幕僚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是鄉公所薦任第9職等主任秘書,非107年6月13日修正前本法第2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惟如該主任秘書係該機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採購主管人員,則仍有本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