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9年6月2日台內民字第1090120216號函 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貴黨所詢事項,經徵詢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意見,旨揭法人係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所設立,其組織章程中載明社員結餘之分派事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爰得依前開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營利事業規定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