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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擬參選人擔任直播主所得資金是否屬政治獻金法第2條所定「政治獻金」之範疇。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11-08-19

內政部111年7月11日台內民字第1110125222號


  1.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依上開規定,個人或團體從事活動之性質,如認屬競選活動或政治相關活動,且相關資金係屬無償提供或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者,須受本法規範(本部103年6月16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726號函參照)。

  2. 所詢具擬參選人身分之直播主於Youtube平台直播,並在社群平台設「粉絲專頁」或「個人頻道」收受資金之行為,須先經個案事實認定是否屬競選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如經認屬競選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有關網路平台提撥之廣告分紅,如以直播主節目觀看數、訂閱數或多媒體廣告點擊數等合理計算利益,為有償給付,非屬政治獻金。至收受觀眾抖內(donate),係無償收受或不相當對價給付,似有本法第2條第1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