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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大會餐費及黨員職務捐屬政治獻金或黨務運作費用性質之判定方式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14-07-24

內政部114年6月24日台內民字第1140126286號

  1. 按政黨法第19條規定,政黨之經費及收入來源包含「黨費」及「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等。前開所稱「黨費」,依政黨法第12條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政黨章程應載明其經費來源、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等事項;所稱「政治獻金」,依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2. 另查政黨實務運作,黨費之內涵,最為常見者包括入黨費、常年黨費、終身黨費及特別黨費等,由黨員繳交給所屬政黨,使用於政黨運作、發展及各項活動之經費,其繳納之方式及數額,則依各政黨章程規定辦理。
  3. 有關黨員大會餐費係依章程規定,由特定黨員按其職務、職責分攤,或黨員依政黨章程規定,定期向政黨繳納固定金額,以維持黨務基本運作等節,依前開政黨法規定,相關費用性質即屬黨費。
  4. 有關黨員大會餐費由黨員分攤1節,倘該餐費係由各該黨員自行負擔,政黨僅係代收代付,且分攤後無賸餘費用留供政黨運用者,尚非屬黨費或政治獻金;惟倘分攤後仍有賸餘費用,且未返還黨員者,因該分攤經費係無償提供政黨作為支應黨員大會及其他黨務運作之用,自屬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