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7年10月9日台內民字第0970166761號函
- 復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97年10月7日97英字第08100701號函。
- 查遊說法第2條第1項有關「遊說」之定義,係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依上開規定,遊說者主觀上須具有影響被遊說者之意圖,始構成遊說行為。是以,本案知僅屬單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或政策之文書,毋須適用遊說法;至如在上開行為之外,尚有其他有計畫性、目的性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決定之行為,則屬遊說行為,須適用遊說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