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95年6月26日法政決字第0950019778號函 縣市議員依法監督縣市政府預算及施政,縣市政府係受議員監督之機關,議員本人及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不得與同縣市政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定有明文。該條禁止者乃交易行為,並非針對交易地點,是某縣市議員如係全省性連鎖事業之負責人,縱交易地點在他縣市,依前揭規定,亦不得與同縣市政府交易,至其他縣市政府則不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