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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等指示,應事前或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3-1組
  • 日期:100-01-10

法務部100年1月4日法政字第0999056411號函

按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始得為之。前開所稱「同時」,應係指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信託財產對受託人為管理或處分指示之時,且其通知不得於指示之後,始符法意;至是否為「同日」,即非法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