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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治獻金法第18條每年捐贈總額計算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00-01-12

內政部99年12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90242811號函

按政治獻金立法目的之一,在於避免金錢與政治權力間的不當勾稽,故秉持『小額捐贈』原則,避免大額獻金影響民主政治的公平性,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爰明定個人、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上限,又該2法條有關捐贈額度之規範,已明定『每年』捐贈總額,就對擬參選人之捐贈而言,自包括同一年度內之各種不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