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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詢政治獻金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但書及同法條第2項規定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00-01-12

內政部99年12月20日台內民字第0990244366號函

  1. 有關所詢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免予處罰,是否得免除同法條第2項之沒入一節,參酌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及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上開但書規定係照法務部所提修正意見通過,經徵詢法務部以99年12月3日法律決字第0999051736號函復意見,該部同意本院認上開但書規定,係對已盡查證義務之受贈者,免除其未依限將政治獻金繳庫之罰鍰規定,惟對於該筆未依限繳庫之政治獻金,仍得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沒入之見解。

  2. 本部99年10月26日台內民字第0990200971號函說明三與本函解釋不符部分,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