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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3-1組
  • 日期:100-02-17

法務部100年2月14日法政字第0991115858號書函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均必由其服務之機關指派,可能經出資或捐助機關遴選或聘任,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而言,與該私法人之主管機關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