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告知書(陽光法令民意信箱)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使用陽光法令民意信箱蒐集臺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提供洽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業務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您所填寫的個人資料主要作為案件聯繫及通知之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申請人姓名、電子信箱、電話。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年限或本院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院所在地。
(三)對象: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四)方式:電子資料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院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院查詢。
(二)得向本院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院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本院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規定應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本院將無法提供臺端所需之資料。
六、本院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修訂後將於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臺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臺端修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