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及函釋
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4項關於「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之定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3.5.10台內民字第0930004743號函
一、政治獻金法第21條係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理,該條第4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之。」,係指賸餘之政治獻金而言。
二、政治獻金法對於按時價折算之方式如何,並未有明文,宜由收受政治獻金之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自行按收受捐贈時之「市場價值」折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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