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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縣議員A誤認其所有之股票為非上市股票者不必申報而未申報,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點閱:
9586
資料來源:
監察院
日期:
2009/11/20
解析:
公職人員所有之股票股票不分公司是否上市皆應申報,且公司有營業事實,且股票金額高,受處分人應無不知之理,故認定申報人為故意申報不實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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