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97年12月9日政財字第0971119017號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施行後,第18條第1項明文規定「3個月」申報期間,實已考量各類公職人員業務繁忙及查詢財產所需時間,故駐外館處之申報義務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不得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