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
遊說法第2條 第1項
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依遊說法第2條第2項所定遊說者
依遊說法第2條第3項所定被遊說者
法令、政策或議案
向被遊說人所屬機關申請登記,經許可始得遊說。
關說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4條
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任職機關有關人員
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無規定
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人民
主管機關
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
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
請願
請願法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
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應備具請願書
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第39條、第102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機關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行政機關
於陳述意見通知書或公告中記載詢問之事項
人民自行提出或由行政機關通知其提出,其陳述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