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申報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雖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申報基準日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26
法務部100年2月14日法政字第1001101003號函
申報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雖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申報基準日,始符合前揭立法意旨。
-
回頁首
-
回上一頁
- lp.xsl:flp,cp.x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