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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有關前後年度財產查核是否包含財產減少適用之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23
法務部100年2月25日法政字第1000003665號函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個案之查核,指具有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情事、申報人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及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等情形之一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倘受理申報機關(構)因上述情形發現申報人所申報財產異常減少,足認其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之虞,自得依上開規定為個案之查核,如有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則應分別依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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