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02年11月6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0號函釋本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自包括「死亡」在內,申報人死亡後,其申報資料仍應公開並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