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依舊法規定應發還尚未發還之申報表,是否適用修正後之銷毀規定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日期:2016/04/28
法務部103年6月9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18820號函釋
本法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依舊法規定應發還,尚未發還之申報表,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於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身分之翌日起,保存 5年後銷毀之,毋庸發還申報人。
-
回頁首
-
回上一頁
- lp.xsl:flp,cp.x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