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上一頁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有關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解除代理職務,尚具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身分時,究應辦理何種申報之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4/22
法務部104年4月2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5004750號函釋
申報人於代理申報期間內解除代理,雖同時產生代理申報與解除代理申報義務,但得擇一辦理,如其選擇解除代理申報,並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務,則該解除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亦即該申報人既毋須辦理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解除代理申報,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定期申報或依其他申報類別申報即可,尚不致造成申報人短期內須重複申報。
-
回頁首
-
回上一頁
- lp.xsl:,cp.x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