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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無須辦理財產申報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08
法務部99年1月14日法政決字第0991100149號函
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依「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所示」雖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人員,但依考試院「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規定,師(一)級醫事人員所兼任該院部主任或科主任之職務,既分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並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之人員,故無須辦理財產申報。
(原法務部政風司97年10月15日政財字第0971115559號函函釋意旨應予變更)
(原法務部政風司98年11月30日政財字第0981115338號書函函釋意旨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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